店庆后雇员被鞭炮炸伤是否属工伤?
据《劳动午报》报道。
近日,苏先生向本报反映说,他是个体户的老板。去年,王某的父亲托好朋友找到他,将19岁的王某送到他店里学手艺。刚学不到一周,在他们的一次店庆活动中,王某因捡拾燃放后已扫到垃圾堆里的鞭炮不慎被炸伤了眼睛。之后,他基于友情及时将王某送到医院救治并支付了医药费。
苏先生问:王某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?他应否承担赔偿责任?
法律解析
员工被炸伤是否属工伤?关键要看是否在工作时间。
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14条第1款第1项规定,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,应当认定为工伤。据此,本案首先要确定王某受伤的时间是否是在工作时间,也即如何认定店庆时间,以及员工是在店庆后多久被炸伤的。如果店庆活动已结束很久,王某出于好奇去捡拾垃圾堆里的鞭炮,则很难认定是在工作时间。如果刚刚结束燃放鞭炮环节,整体上仍在店庆之中,则可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内。
另外,《关于贯彻实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〉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的规定: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,试用、熟练、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,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。”从该规定可以推论出,无论是实习、见习、试用还是学徒,双方都属于劳动关系,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据此,要确定王某的身份,首先须确认个体老板有无营业执照,如有则劳动关系成立,则应当认定为工伤,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李德勇 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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